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優化稅收營商環境,完善納稅信用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現就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可自愿參與納稅信用評價。本公告所稱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是指由企業納稅人設立,已在稅務機關完成登記信息確認且核算方式為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
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參評后,2019年度之前的納稅信用級別不再評價,在機構存續期間適用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管理相關規定。
二、自開展2020年度評價時起,調整納稅信用評價計分方法中的起評分規則。近三個評價年度內存在非經常性指標信息的,從100分起評;近三個評價年度內沒有非經常性指標信息的,從90分起評。
三、自開展2019年度評價時起,調整稅務機關對D級納稅人采取的信用管理措施。對于因評價指標得分評為D級的納稅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級評價調整為評價時加扣11分;稅務機關應按照本條前述規定在2020年11月30日前調整其2019年度納稅信用級別,2019年度以前的納稅信用級別不作追溯調整。對于因直接判級評為D級的納稅人,維持D級評價保留2年、第三年納稅信用不得評價為A級。
四、納稅人對指標評價情況有異議的,可在評價年度次年3月份填寫《納稅信用復評(核)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復核,主管稅務機關在開展年度評價時審核調整,并隨評價結果向納稅人提供復核情況的自我查詢服務。
五、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發布)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七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納稅信用管理若干業務口徑的公告》(2015年第85號,2018年第31號修改)第三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一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納稅信用補評和復評事項的公告》(2015年第46號,2018年第31號修改)所附《納稅信用復評申請表》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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