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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煊弘財務】疫情防護期間企業發票問題如何處理

          來源:昆明煊弘財務 ??時間:2020-02-24 17:13??點擊次數:次??資訊更全面,財務更專業??編輯:發票問題處理
          導讀:【昆明煊弘財務】疫情防護期間企業發票問題如何處理—昆明煊弘財務來告訴您
                  19年國慶期間爆發新冠肺炎,但是在肺炎期間企業如果遇到發票問題需要如何處理呢,下面昆明煊弘財務給大家收集整理了一下疫情防控期間發票問題處理的幾個疑問解答,希望對大家解決問題有所幫助:
          【昆明煊弘財務】疫情防護期間企業發票問題如何處理

          享受稅收優惠如何開具發票

               1. 適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文件免征增值稅如何開具發票?

            答:納稅人按照8號公告和9號公告有關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并開具普通發票。

            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本公告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于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完成開具。

            2.我公司是一家小型照相館,屬于小規模納稅人,最近新聞里說國家對生活服務免征增值稅了,那我們的攝影擴印服務也可以享受免稅優惠。我們1、2月份收入還沒開增值稅發票,請問一季度應該怎么申報?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你公司在辦理2020年一季度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將當期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和免稅額分別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12欄“其他免稅銷售額”、第17欄“本期免稅額”對應欄次。同時,還應當填報《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填寫時應準確選擇減免稅代碼,準確填寫免稅銷售額等項目。

            3.我公司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了一批自產的護目鏡,用于防控新冠疫情,按規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請問,我們應當如何開發票?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你公司發生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的免征增值稅行為,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可以開具普通發票。如果你公司開的是注明稅率或征收率欄次的普通發票,應當在稅率或征收率欄次填寫“免稅”字樣。

          發票已開相關業務如何處理

            4.我公司旗下有一家連鎖酒店提供住宿服務,按規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的政策。我公司對2020年1月份收取的住宿費開具了3張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應該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納稅人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有關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的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并開具普通發票。如你公司需要享受2020年8號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由于1月份開具的3張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跨月,無法作廢了,因此,應當開具對應的紅字發票后,再按規定開具普通發票。

                  5.我公司為一般納稅人,經營業務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免征增值稅政策相關規定。我公司1月份銷售額100萬元,已經開具了增值稅普通發票,在2月1日辦理增值稅申報時,按照征稅項目進行了納稅申報并繳納了稅款,后續應該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第四條規定,在本公告發布前,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征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

            你公司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則可對2020年1月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進行更正申報,將當期應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等項目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免稅欄次和《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對應欄次。

            你公司若選擇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則可在辦理2020年2月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 征稅項目“開具其他發票”欄次或“未開具發票”欄次填報1月屬期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填為負數)、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免稅欄次和《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對應欄次填報1-2月屬期適用免稅政策的免稅銷售額等項目。

            上述已征的應予免征的增值稅稅款,可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或者抵減納稅人以后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

            6.我公司2月份運了一批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并且已經開了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應該怎么處理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納稅人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有關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并開具普通發票。如你公司需要享受8號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對于2月份已經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在2月份當月作廢,再按規定開具普通發票。

            7.我公司是一家度假酒店,提供住宿餐飲服務,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的規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但我公司已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及時紅沖,應如何申報?

            答:若你公司在2月份未能及時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你公司在辦理2020年2月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可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 征稅項目“未開具發票”相關欄次,填報沖減1月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負數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免稅欄次和《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對應欄次,填報免稅銷售額等項目。在后期補開增值稅紅字發票和普通發票后,進行對應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紅字發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普通發票免稅銷售額和免稅額不應重復計入。需要提醒的是,對應紅字發票應當于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完成開具。

            8.我公司是一家山東的外貿企業,2019年12月,從湖北一家服裝生產企業購進一批服裝并出口至韓國,但湖北這家企業開給我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郵寄過程中丟失了,因疫情原因,對方短期內無法向我公司提供發票,可能造成我公司在4月退(免)稅申報截止期前,無法收齊退稅憑證,請問我公司是否還能申報出口退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和現行出口退稅政策規定,受疫情影響,無法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出口退(免)稅申報的,待收齊退(免)稅憑證和相關電子信息后,即可進行退(免)稅申報。因此,若你公司在2020年4月退(免)稅申報截止期前無法收齊相關退(免)稅憑證和相關電子信息,可以在此后盡快收齊退(免)稅憑證和相關電子信息,再進行退(免)稅申報。

            9.為了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我公司運輸了一批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規定,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對于1月份取得的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收入,我公司已在1月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但近期難以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請問能不能先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再開具紅字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于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完成開具。據此,你公司可以先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隨后再按規定開具對應紅字發票,開具期限為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

            10.我公司為一般納稅人,經營業務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免征增值稅政策規定。我公司2020年1月份銷售額50萬元,并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如何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的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并開具普通發票。由于你公司1月份開具的專用發票已經跨月,無法作廢,只能在2月份及以后屬期開具對應的紅字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因此,你公司在辦理2020年1月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仍應將當月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中記載的銷售額和銷項稅額,據實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征稅項目的“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欄次。

            若你公司在2月份開具了對應紅字發票,并重新開具了普通發票,在辦理2020年2月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將紅字發票對應的負數銷售額和銷項稅額計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 征稅項目的“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欄次,將普通發票對應的免稅銷售額等項目計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免稅欄次和《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對應欄次。

            若你公司由于購銷雙方溝通等原因,在2月份未能及時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本公告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于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完成開具。你公司在辦理2020年2月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可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 征稅項目“未開具發票”相關欄次,填報沖減1月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填為負數),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免稅欄次和《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對應欄次,填報免稅銷售額等項目。在后期補開增值稅紅字發票和普通發票后,進行對應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紅字發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普通發票免稅銷售額和免稅額不應重復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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